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强化收费行为监督,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揭阳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教育局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强化收费行为监督,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发改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公、民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各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公示,是指各学校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规定的形式,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教育收费公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全面准确、动态管理、长期公示、方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严格执行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公示内容与规范
第六条 各学校应当全面准确公示以下信息:
(一)收费项目。列明所有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准确名称。
(二)收费标准。注明各项收费的具体金额及计费单位(如元/生·学期、元/生·月)。
(三)收费依据。列明批准收费的文件名称或文号等。
(四)收费范围。明确收费对象,如“全体学生”或“高中学生”。
(五)收(退)费办法。说明缴费方式、退费规定等。
(六)奖助(减免)政策。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生活补助等资助政策及申请渠道。
(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学校内部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各学校公示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须注明学生自愿原则。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
第九条 各学校应严格执行并公示以下退费政策规定: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等情形的,学校一般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一)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
(三)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休学、中途退宿、退学,中途死亡或因其他情形提前结束学业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鼓励各学校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等情况每学期或每月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家长群等方式向家长和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将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信息通过校内公示栏、公示墙、校门、招生收费处、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载明。确保收费信息全面准确、便捷获取、长期可查看。
第十二条 各学校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完成教育收费公示:
(一)按规定在招生报名前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
(二)收费政策发生变化时,须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所有公示渠道内容;
(三)公示信息应当保持长期可查看,不得中途撤除。
第十三条 各学校在教育收费公示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三)将学费、住宿费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合并列示,未单独列明;
(四)公示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信息与实际不符;
(五)未完整公示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信息;
(六)将公示栏设置在偏僻角落或遮挡物后,或者内容模糊不清;
(七)收费政策变动后未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八)公示过后即撤除,未实现长期公示;
(九)公示栏、招生简章或线上、线下公示内容不一致;
(十)未按公示的退费标准和退费时限进行退费;
(十一)在公示中弄虚作假。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监管
第十四条 各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校长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审定公示内容。分管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及其成员应当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履行上述职责,不得干预学校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
第十五条 各学校按照以下流程完成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一)梳理政策。全面梳理收费政策,逐项确认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等公示信息。
(二)编制信息。编制或更新公示信息,经校长审签确认。
(三)发布公示。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多渠道发布公示信息。
(四)建立档案。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工作档案,将有关政策、审签记录、公示照片和网络截图等资料归档保存。
(五)动态管理。密切关注收费政策变动情况。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公示信息完好及更新情况,确保信息清晰可读、无遮挡破损。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管理,督导学校常态化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教育收费公示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