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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法治宣传教育案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7-06 15:4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劳动争议                        

案例报送单位:      揭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黄俊廷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司:     普法、案例、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林某某诉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诉称自2012年开始患双肾结石,经常疼痛难忍,滥用“杜冷丁”止痛,故而染上毒瘾。2013年申请人主动求助公安机关帮助戒毒,当时因家庭经济困难,父亲退休后无奈道深圳打工,为节省戒毒费用,故选择被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7月26日戒毒成功回家,同年9月13日请假期满回单位上班,知错改过自新,一年多来工作积极,深受单位好评。直到2017年6月21日银行党委决定对我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本人不服,申请仲裁依法变更单位的错误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委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劳动合同继续工作。

【调查与处理】

仲裁委撤销《关于解除林某某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申请人工作岗位。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高院再审程序,最终高院法官主持调解,银行依法支付林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万元。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促进权利关系稳定,防止权利睡眠。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又可以使裁审统一起来,从而树立起仲裁与诉讼的权威性。庭审中,被申请人诉称2015年前不知道申请人涉毒情况以及所诉称的旷工事实,本委不予采信。庭审结束后,本委依法调取《关于某银行支行员工林某某吸毒行为责任人处理的批复》,事实表明,申请人涉毒时间长,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被申请人包括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从2012年底就知道申请人涉毒行为,相关责任人人为地拖延了惩戒处理,贻误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机,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和事实依据已经丧失其时效性,其主张的权利超过仲裁时效之规定,已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申请人戒毒成功后回原单位上班近一年时间,可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愿的真实表达。因此,对于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开除处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恢复劳动合同继续继续工作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决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包括规章制度的执行、请假审批制度等,有义务承担用工风险与法律责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将矛盾与责任推向社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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