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独峰教育培训中心:
本委受理蔡琳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揭市劳人仲案字〔2026〕2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地址邮寄送达显示电话拒听/收件人拒收,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18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