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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土审(21)[2021]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来县2020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03 10:2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粤府土审(21)〔2021〕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来县2020年度

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惠来县2020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揭市自然资地审报〔2021〕1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惠来县惠城镇新地经济联合社、白沙湖经济联合社、洪厝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0821公顷(园地2.3984公顷、林地1.68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合计4.0821公顷集体土地,其中0.3711公顷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3.7110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中3.7110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惠来县城镇建设用地,0.3711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惠来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惠来县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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