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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土审(21)[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0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4-28 17:2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粤府土审(21)〔202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0年度

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普宁市2020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揭市自然资地审报〔2021〕3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普宁市池尾街道钟潭经济联合社、占陇镇占苏经济联合社、大坝镇平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9610公顷(耕地0.3850公顷、园地0.2701公顷、林地0.30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1107公顷,以上合计1.0717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0717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普宁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005826590),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普宁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普宁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揭阳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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