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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土审(21)[202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来县2019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14 11:3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粤府土审(21)〔2020〕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来县2019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惠来县2019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揭市自然资地审报〔2020〕4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惠来县神泉镇文昌经济联合社、神农经济联合社、蔗埔村民委员会,东陇镇赤洲经济联合社,华湖镇溪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5.0419公顷(耕地3.5204公顷、园地12.2945公顷、林地15.5281公顷、其他农用地3.69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6033公顷、未利用地9.4410公顷,上述合计45.0862公顷集体土地,其中1.4390公顷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43.647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45.0862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惠来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912209670),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惠来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惠来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惠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揭阳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惠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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