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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国土资地政函[2018]12号(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揭东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
来源:揭阳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01-02 10:06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国土资地政函〔2018〕12号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揭东区2018年度

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

 

揭东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揭东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揭东国土地政报〔2018〕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并经揭阳市人民政府同意,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揭东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219号)转发给你区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办理:

一、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作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耕地核销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810810300),已落实占补平衡。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揭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你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请你区人民政府督促社会保障和林业主管部门完善相关征地社保审核及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完成征地社保审核和落实征地社保的,不得强行收地;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揭东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和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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