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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规划局失职追究制
来源:揭阳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0-08-3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失 职 追 究 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市规划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准予城市规划许可决定的;
(五)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城市规划许可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不向上级提出纠正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有其他失职类错误的。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揭阳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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