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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规划局首受负责制
来源:揭阳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0-08-3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首受负责制

为加强机关作风、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实现机关作风建设的各项目标,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受负责制是我局按照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对前来办事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认真接待,对所需办理事项及时受理、全程跟进、负责到底的一种工作责任制度。
二、凡属我局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第一个受理申请人前来办理业务、咨询事项、投诉举报(包括来信、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工作人员,为首受负责人。本局工作人员都有首受义务和告知义务。
三、首受负责人对待来人、来访、来电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用语文明,答复问题和咨询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表达准确、符合政策。
四、凡向我局工作人员提出咨询或办事时,首受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申办事项不属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范围时,第一责任人应主动引导申请人到职责对应相关科室或个人,责任科室的接待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对申请人需办理的事项负责到底。
五、首受人员在首次受理的同时,给予申请人回执,回执上注明受理事项、首受人姓名、首受时间、办结时限、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对答复咨询、办理投诉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六、凡第一责任人能立即答复或处理的事项,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办理;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一次性告知补办或纠正的全部内容;不能立即办理,要与申请人约定时间并负责落实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七、凡来人所办事项涉及到两个以上科室时,实行并联办理,由局领导指定牵头科室协同解决。办理结果由第一责任人反馈申请人。
八、首受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首受办理工作记录,实行首受负责人签字制度。
九、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按照《失职追究制》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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