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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规划局一次性告知制
来源:揭阳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0-08-3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前来申办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本局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工作制度。
三、对于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四、对即时可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八、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十、对于申请人咨询业务的,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相关的依据、时限、办理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等内容。
十一、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失职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

附表:
揭阳市城市规划局一次性告知书

附表
揭阳市城市规划局一次性告知书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个人
或来访人姓名 办理
事项
受理科室
(所)名称 经办人



已提供资料









需补正、报送

资料或办理程

序和受理时限









其它需告知

的 事 项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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