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告
编号:揭市不动产公字〔2023〕第58号
兹有房屋权利人郭雪晖,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该不动产位于揭阳市榕城新兴东一路七座11号,房屋所有权号为:粤房字第0786569号,对应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揭府国用字(1990)字第05250903126号。因于该房地主体不一致,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处理揭阳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19〕51号),需对位于揭阳市榕城新兴东一路七座11号,权利人:榕城抽纱厂,证号:揭府国用字(1990)字第05250903126号的《国用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作废,如对上述申请事项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依法注销上述不动产证书并给予办理相关登记。
特此公告
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