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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经济区登岗镇光明村村民林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位于登岗镇河溪经联社草埔池片的集体土地2.55亩进行填土建设厂房。经勘查,该宗地实际占地面积1700平方米,地类为坑塘水平,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为777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林某已构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事实。市国土资源局空港分局于2015年5月对林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退还集体土地,没收林某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的所有建(构)筑物;每平方米处以15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