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自然资通〔2022〕231号
根据《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揭市监〔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我局制定或者起草的有关政策措施、法规草案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以下政策措施、法规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局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2.局负责起草或牵头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严格审查标准
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审查标准,除符合《通知》例外规定,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细化职责分工
按“谁起草、谁审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科室职责分工。法规科负责统筹指导各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科室负责各自起草(牵头起草)的“审查范围”内法规草案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标准问题负责整改;交由分局或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具体起草(牵头起草)工作的法规草案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落实。
四、优化审查程序
(一)遵循基本流程。起草(牵头起草)科室作为相应法规草案、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审查机构,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时应当遵循《通知》规定的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法规草案、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二)采取合理方式。起草(牵头起草)科室应按《通知》要求,采取合理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在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起草(牵头起草)科室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必要时,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或者提请书面函询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三)强化分歧协调。起草(牵头起草)科室要依法合理采纳各方意见,加强意见分歧协调。对多个科室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科室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科室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起草(牵头起草)科室应拟订初步意见,提交局务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对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起草(牵头起草)科室应及时提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
(四)形成结论存档。起草(牵头起草)科室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对属于审查对象的法规草案和政策措施,形成明确书面审查结论并存档备查。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审查)机构(科室)、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科室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其他工作要求
1.起草(牵头起草)科室应当及时梳理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于年底前将情况书面报送法规科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公平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牵头起草)科室应当按《通知》要求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逐年评估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