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与产业园分局签订)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3-23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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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机关: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方:揭阳市自然资源局产业园分局
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揭府〔2021〕22号)
《中共揭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自然资源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揭市机编发〔2020〕48号)
一、委托区域
揭阳产业园规划范围内(以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
二、委托的行政职权及报备科室
职权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报委托机关备案 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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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 |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含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5.《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 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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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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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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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用地更改用途审核(包括划拨补办出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三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第十六条。 | 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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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00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第四条。 | 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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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6 | 辖区集体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审核 (即乡(镇)村企业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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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核(含出让、出租、作价入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6.《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002年)。 | 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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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 | 出具建设用地 规划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规划科 |
2 | 闲置土地处置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 利用科 |
3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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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章刻制及使用范围
委托机关刻制“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阳产业园专用章”、“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交由受委托方保管使用。“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阳产业园专用章”限用于上述委托行使的“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核(含出让、出租、作价入股)”权限相关工作;“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限用于上述委托行使的其他权限。
四、权利义务
(一)委托机关
1.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行使检查、指导和监督权,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实施委托职权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委托机关有权纠正或责令受委托方撤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3.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实际变化情况,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进行调整。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方须依法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公章,须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等职权,不得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方违法行使职权或超出权限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管理、监督,组织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依法行政。因实施受委托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受委托方负责落实答复、答辩文稿和举证材料,派员参加复议(或出庭),做好案件具体应议和应诉工作。
3.受委托方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委托机关相关科室备案,未按要求报备案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授权委托期限
从授权委托之日起至授权委托机关取消授权委托。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