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第三批)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9-3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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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第三批)
委托机关: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方:揭阳市粤东新城管理委员会
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第三批)的通知》(揭府〔2021〕30号),市自然资源局新增委托粤东新城管委会行使7项行政职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增委托的行政职权
职能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报备委托机关科室 |
行政许可 | 1 | 建设用地更改用途审核(包括划拨补办出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八条。 | 利用科 |
行政许可 | 2 | 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3.《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 利用科 |
行政许可 | 3 | 临时用地 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 管制科 |
行政许可 | 4 | 乡(镇)村企业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 利用科 |
其他行政权力 | 5 |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改革土地处置方案审批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2.《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 利用科 |
其他行政权力 | 6 | 闲置土地 处置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 | 利用科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组织规划区内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第(五)点、第(六)点;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规划科 |
二、新增公章使用范围
委托机关原刻制交由受委托方保管使用的“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粤东新城专用章”,增加用于“建设用地更改用途审核(包括划拨补办出让)”权限相关工作;原刻制交由受委托方保管使用的“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增加用于本批新增委托行使的其他权限。
三、其他
新增委托行政职权其他有关事项按双方2020年4月6日签订的《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执行。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