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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第三批)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9-30 16:25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第三批)


委托机关: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方:揭阳市粤东新城管理委员会

 

  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第三批)的通知》(揭府〔2021〕30号),市自然资源局新增委托粤东新城管委会行使7项行政职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增委托的行政职权

职能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报备委托机关科室

行政许可

1

建设用地更改用途审核(包括划拨补办出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八条。

利用科

 

行政许可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3.《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利用科

 

行政许可

3

临时用地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管制科

行政许可

4

乡(镇)村企业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利用科

 

其他行政权力

5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改革土地处置方案审批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2.《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利用科

其他行政权力

6

闲置土地
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

利用科

其他行政权力

7

组织规划区内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第(五)点、第(六)点;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规划科

  二、新增公章使用范围

  委托机关原刻制交由受委托方保管使用的“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粤东新城专用章”,增加用于“建设用地更改用途审核(包括划拨补办出让)”权限相关工作;原刻制交由受委托方保管使用的“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增加用于本批新增委托行使的其他权限。

  三、其他

  新增委托行政职权其他有关事项按双方2020年4月6日签订的《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执行。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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