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与榕城分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1-0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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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机关: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方: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
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完善我市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揭机构改革办字〔2019〕12号)
一、委托区域:
榕城区辖区
二、委托的行政职权及报备科室
职权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报委托机关备案科室 |
行政许可 | 1 | 临时用地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2.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3.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2016〕35号) | 管制科 |
2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订)第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生态科 |
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 2.《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十条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十二条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三条 | 生态科 |
4 | 采矿权审批(普通砂石土类)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5.《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6.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9.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10.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政策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463号) 11.《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12《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揭市国土资〔2014〕151号) 13.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采矿权审批登记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函〔2020〕617号) | 矿管科 |
5 |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第469号) 第四条 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全文) 4.《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5.《广东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粤国土资测绘发〔2012〕183号)(全文) | 测绘科 |
行政检查 | 1 |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生态科 |
2 | 土地复垦活动监督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十条
| 生态科 |
3 | 地图市场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三十九、四十条。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全文);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全文)。 | 测绘科 |
4 | 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粤从事测绘活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 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2号修正)。 | 测绘科 |
5 |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监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二十三至二十七条。 | 测绘科 |
6 |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调处测绘成果质量纠纷。 | 测绘科 |
7 | 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四条。 | 测绘科 |
行政征收 |
| 耕地开垦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 3.《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2010年粤府令第146号)第三条 | 生态科 |
其他类别 | 1 | 财政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97号)第一条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令第二十一号)第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三十六条
| 生态科 |
2 | 财政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审查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令第二十一号) 第六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97号)第一条 | 生态科 |
3 | 县级财政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 2.《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十条 | 生态科 |
4 | 地图备案 | 1.《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根据201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条。 | 测绘科 |
5 | 测绘纠纷调处 | 1.《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测绘科 |
三、公章刻制及使用范围
委托机关刻制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业务专用章(2)”交由受委托方保管使用。上述委托实施的“采矿权审批(普通砂石土类)”权限用章按有关规定执行;“揭阳市自然资源局□业务专用章(2)” 限用于委托实施的其他权限和《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揭委办发〔2019〕36号)赋予受委托方实施的权限,包括闲置土地处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调处等权限(其中闲置土地处置的报备科室为利用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报备科室为建管科,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报备科室为登记科,矿业权权属纠纷调处报备科室为矿管科)。
四、权利义务
(一)委托机关
1.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行使检查、指导和监督权,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实施委托职权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委托机关有权纠正或责令受委托方撤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3.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实际变化情况,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进行调整。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方须依法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公章,须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不得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方违法行使职权或超出权限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管理、监督,组织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依法行政。因实施授权委托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受委托方负责落实答复、答辩文稿和举证材料,派员参加复议(或出庭),做好案件具体应议和应诉工作。
3.受委托方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必须在每季度的下一个月上旬报委托机关相关科室备案,未按要求报备案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授权委托期限
从授权委托之日起至授权委托机关取消授权委托。
2020年 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