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机关: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方: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大南海分局
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20〕15号)
一、委托区域: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实施范围。
二、委托的行政职权
三、公章刻制及使用范围
委托机关刻制“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大南海石化工业区专用章”交由受委托方保管使用,限用于上述委托行使的权限,和《中共揭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大南海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揭市机编发〔2019〕55号)赋予受委托方行使的出具拟供应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权限(其中出具拟供应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详细规划报备科室为规划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报备科室为管制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报备科室为建管科)。
四、权利义务
(一)委托机关
1.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理)等行政行为行使检查、指导和监督权,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委托机关有权纠正或责令受委托方撤销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受委托方违法行使职权或超出权限的应承担责任,委托机关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3.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因法律法规或其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委托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方须依法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公章,须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理)等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
2.受委托方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管理、监督,组织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行政。因实施授权委托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受委托方负责落实答复、答辩文稿和举证材料,派员参加复议(或出庭),做好案件具体应议和应诉工作。
3.受委托方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理)等必须在每季度的下一个月上旬报委托机关相关科室备案。未按要求报备案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授权委托期限
从授权委托之日起至授权委托机关取消授权委托。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