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机关: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方:揭阳市粤东新城管理委员会
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揭阳滨海新区粤东新城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9〕25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相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揭府〔2020〕11号)
一、委托区域:
揭阳粤东新城规划管理范围。
二、委托的行政职权
三、公章刻制及使用范围
委托机关刻制“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交由受委托方保管使用,限用于上述委托行使的权限。
四、权利义务
(一)委托机关
1.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行使检查、指导和监督权,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实施委托职权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委托机关有权纠正或责令受委托方撤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3.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实际变化情况,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进行动态调整。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方须依法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公章,须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不得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方违法行使职权或超出权限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管理、监督,组织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依法行政。因实施授权委托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受委托方负责落实答复、答辩文稿和举证材料,派员参加复议(或出庭),做好案件具体应议和应诉工作。
3.受委托方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必须在每季度的下一个月上旬报委托机关相关科室备案。未按要求报备案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授权委托期限
从授权委托之日起至授权委托机关取消授权委托。
2020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