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中兴电脑车花珠绣厂: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位于榕城区新兴东路(进贤门大道)巷畔路口南侧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改建成综合(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2012〕124号)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揭阳市榕城区中兴电脑车花珠绣厂15日内交还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2.按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面积1078平方米计算,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柒拾元整(¥16,170)。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单位及相关权利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及相关权利人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自然资(榕)监字〔2020〕1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你单位及相关权利人到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本送达公告同时在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告)。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电 话:0663-8672712
地 址:揭阳市榕城区东湖路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