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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中兴电脑车花珠绣厂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建设“和桂园”综合(住宅)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12-18 19:3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中兴电脑车花珠绣厂: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位于榕城区新兴东路(进贤门大道)巷畔路口南侧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改建成综合(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2012〕124号)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揭阳市榕城区中兴电脑车花珠绣厂15日内交还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2.按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面积1078平方米计算,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柒拾元整(¥16,170)。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单位及相关权利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及相关权利人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自然资(榕)监字〔2020〕1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你单位及相关权利人到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本送达公告同时在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告)。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电  话:0663-8672712                

  地  址:揭阳市榕城区东湖路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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