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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情况反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08 09:37:4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关于征求《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情况反馈

        为提高《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起草质量,2020年10月,我局通过发函向各县(市、区)、市和相关部门共15个单位征求意见,其中共有5个单位无修改意见;共有10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16条,我局认真研究处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采纳5条,不予采纳11条,并对《揭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了相应修改;并在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没有提出意见。

单位名称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一、对十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建议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新闻出版广电、网信、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结合行业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主管领域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理由:根据《广东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新闻出版广电、网信、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结合行业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主管领域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的规定。

予以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市交通运输局

一、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公路的广告及招牌设置,建议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移交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理由:《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设计图”;《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方法》第十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路路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路字[2020]4号)

不予采纳

理由: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城市(镇)建成区的公路穿城路段两侧已按城市规划配套相应市政设施及各类建筑物,依附市政设施及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应纳入城市管理范畴。

此条文修改为: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城市、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市自然

资源局

一、建议将《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改对照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予以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市财政局

一、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需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议《办法》第十六条中的“拍卖收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修改为“拍卖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予以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办法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不得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要求,建议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不得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要求”

不予采纳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已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且《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3条明确规定“除道路交通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为户外广告禁设区域,因此没必要重复规定。

榕城区

人民政府

一、修改对照征求意见稿中新修订第十六条中“设置人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建议按照“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拍卖收入按属地上缴本级财政,专款用于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经费投入”。

不予采纳

理由: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需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修改对照征求意见稿中新修订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张贴栏,为辖区内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广告的位置”,内容表述不清晰,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公共张贴栏,为辖区内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广告的位置”

予以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三、修改对照征求意见稿中新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行网格化管理;并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每年抽检数量不得低于许可数量的百分之五”中“网格化管理”“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每年抽检数量不得低于许可数量的百分之五”属于单位具体工作业务开展,建议不必在法律规章中体现。

予以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揭东区

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因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不予采纳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已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且《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3条明确规定“除道路交通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为户外广告禁设区域,因此没必要重复规定。

揭阳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一、P14,建议在申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二)(三)(四)项批准同意后,还应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广告所在区域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不予采纳

理由: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机关作出的许可事项可通过通知、函件告知下级机关,或建立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查询,不应要求行政相对人取得许可后再向下级机关备案,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二、P22,鉴于备案县(市、区)辖区内各行业招牌广告数量巨大,建议在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招牌设置人应当在招牌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办理备案”中明确(缩小)需备案的招牌规格和范围。

不予采纳

理由:所有招牌均应在设置前进行备案。

三、P26,建议在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因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超七日内拆除。招牌设置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拆除招牌的,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增加相应处罚或强制措施。

不予采纳

理由: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已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四、P31,建议在第六章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牌设置人、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令限期改正。”明确限期改正的期限,并针对此项增加相对应的强制措施。

不予采纳

理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的期限在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该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自行决定。

五、建议在本条例中所有“限期清理”“限期改正”等限期工作,均明确限期期限。

不予采纳

理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的期限在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自行决定整治处理的期限。

普宁市

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议将P4第七条第一段修改为:“揭阳市区的专项规划、控制通则、实施方案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余县(市)的专项规划、控制通则、实施方案由县(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不予采纳

理由:专项规划、控制通则、实施方案不属于法定规划,可由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编制。

惠来县

人民政府

建议在《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改对照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前加上“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予采纳

理由:本款表述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对公益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主动监测和检查,具体工作业务开展的方式、方法不必在规章中体现。

                                                                                                                        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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