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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解读政策】《揭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2-21 09:29:06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卫生健康局制定印发了《揭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1年7月15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进行固化,是行政执法的根本遵循。原有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与《行政处罚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无法衔接,存在着裁量因素不全面、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特殊情形考虑不足等问题,与目前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形势不相适应。当前法治化进程加快,现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基准)已不能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影响执法实践的具体开展,故需制定一个普遍、反复适用的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3.《揭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4.《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

    5.《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等。

    三、主要内容

    (一)《揭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共有六章33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九条),共9条。第一条,制定的目的;第二,适用范围;第三条,自由裁量权的定义;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原则;第六条至第九条,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则作详细规定。

    第二章,适用规则(第十至十五条),共6条。第十条,规定自由裁量的基本要素;第十一条,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7种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9种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依法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行为;第十五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免予、从轻、从重违法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六至十九条),共4条。第十六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案件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作出及说明;第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办案规定;第十九条,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二十至二十三条),共4条。第二十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辩权;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作出说明;第二十二条,对限时改正及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共5条。第二十四条,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的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已立案行政案件的销案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七条,规定问责机制及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条),共5条。对《揭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解释权、有效期等的说明。

    (二)《揭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下称《裁量基准表》)编写说明。

    一是《裁量基准表》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因素”“裁量标准”六个部分。

    二是《裁量基准表》的“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我市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共两百六十五项。涵盖了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饮用水、计划生育、公共场所卫生行政执法等领域。

    三是《裁量基准表》的“裁量因素”,是根据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原则上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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