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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 规章程序规定》解读
来源:揭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04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是2016年7月1日市政府以揭府令第70号公布的,该《程序规定》对规范政府立法工作的程序,确保地方立法质量,推动揭阳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程序规定》的一些内容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市司法局对《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以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确保提高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现解读如下:

一、《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党领导立法”内容。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在第六条中增加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报告市委,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增加规章立法计划应当报告市委的规定。

删除涉及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的内容。根据2019年9月10日通过的《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涉及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的内容予以删除。

补充上位法的内容。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第五条中增加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内容;在第十五条中增加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的内容;在第十七条中增加规章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对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进行审查的内容。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内容。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内容进行修改,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

对原条文进行修改完善的内容。根据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工作实际中碰到的问题,对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的规定,在第二十五条中补充第二款“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拟设立制度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二、关于《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解读方案

程序规定正式施行以后1年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围绕程序规定修订内容,突出重点开展解读,为程序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为做好解读有关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政务微信、微博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解读。

司法行政部门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对《程序规定》进行解读。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程序规定》解读工作的经费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程序规定》的解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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