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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揭阳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揭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6-24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及时了解基层的立法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市司法局起草了《揭阳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全市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7月8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揭阳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政编码:522000

传真:0663-8505576

电子邮箱为:fzjfzk124@126.com 

                               

                                    揭阳市司法局       

                           2019年6月21日       

 

 

 

 

揭阳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及时了解基层的立法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和功能定位】 本规则所称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确定的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或者组织。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是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培训指导和日常联系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内的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参与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设立原则】 设立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市与农村,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五条【选设条件】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市政府立法各项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五)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场地、设备等条件。

第六条【选定程序】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并报市政府审议决定。

第七条【工作职责】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搜集所在地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地方立法建议项目,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立法需求;      

(二)组织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或者协助组织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

(四)对本市已制定的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政府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任期与撤销】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任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经考察符合履行工作职责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在各县(市、区)调整和扩充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市司法局可以撤销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

(一)未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九条【工作人员】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的联络员,承担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通过适当形式在当地公布,方便基层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建议。

第十条【工作要求】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征集意见。根据任务需要,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发放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归纳整理,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总结交流】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适时召开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等。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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