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法治建设“四级同创”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区)基层
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农办、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4年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粤司发〔2024〕29号)要求,决定在揭阳市开展2024年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部署,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为我市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 、具体内容
(一)具体目标。2024年创建13个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按照《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和《创建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活动评价指标(试行)》推荐申报。
(三)申报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3月中下旬—4月底):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农办认真开展初选推荐工作,根据“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参照附件1的推荐数量进行申报。近两年被评为省级或者省级以上相关荣誉且符合创建标准的村(社区),优先推荐。
第二阶段(5月—7月):市司法局会同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农办对各地申报名单进行实地核查并审核确定,并向社会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并于7月12日前汇总报省厅。
第三阶段(8—11月): 省司法厅会同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农办对各市的申报名单进行实地抽查复核(比例不少于10%),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抽查复核和公示情况进行综合后,确定示范创建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调,精心组织,确保推荐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给基层减负的原则,与乡村治理“百镇千村”示范创建活动有机结合。
(二)严格评审,确保质量。各县(市、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推荐标准,好中选优、宁缺勿滥,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实现质量、数量双达标。
(三)其他要求。请各县(市、区)司法局严格有关申报程序有序推进,做好推荐申报工作。认真按照申报格式要求(附件)填报推荐申报材料,并于7月12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凡不按照要求填写的,一律退回重报。联系人:何自强,联系电话:8768606,电子邮箱:jypfbgs@163.com。
(四)做好第十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培育候选工作。各有关县(市、区)要根据创建标准,加强培育力度,将我市第十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候选村(社区)打造成为基层依法治理的品牌,确保候选村(社区)质量过硬。
附件:1.各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2.申报格式要求
3.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4.创建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活动评价指标(试行)
中共揭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揭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揭阳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1日
附件1
各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附件2
申报格式要求
电子版统一以word文档格式申报,文件夹名:XX市2024年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材料。分三部分:
一、XX县(市、区)申报汇总表
范例:
XX县(市、区)申报2024年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名单(共XX个)
XX县XX街道XX社区
XX县XX镇XX村
注意事项:
1.县级市无须写地市名,如茂名信宜市XX镇XX村,正确表述为:信宜市XX镇XX村。
2.无须写序号,不需要表格形式填写。
二、XX县(市、区)司法局推荐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推荐申报整体思路和推荐理由;有无与农业 农村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推荐工作;各县(市、区)有无具体核实,有无征求过如纪委监委、党委政法委、公安或者其他部门的意见;是否有属于曾经被撤销过省级以上创建的(如有,要特别说明);有无公示等。
三、XX县(市、区)司法局申报材料
1.以行政县(市、区)为单位,形成推荐申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推荐理由;有无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推荐工作,有无征求过如纪委监委、党委政法委、公安或者其他部门的意见;是否有属于曾经被撤销过省级以上创建的(如有,要特别说明)等。
2.以行政县(市、区)为单位,汇总本辖区推荐村(社区)
的申报自评报告。
3.村(社区)自评报告要有干货,内容简洁明了,突出亮点、
特点,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4.统一按照申报汇总表中的县(市、区)村(社区)顺序排列。
范例:
封面:XX县(市、区)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材料(XX个)
内容:
1.XX县(市、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自评报告
2.XX县(市、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自评报告
3.XX县(市、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自评报告
附件3
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建设和管理,示范引领各地区加快法治乡村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农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命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创建指导标准
第四条 村(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党组织领导作用突显,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第五条 村(社区)自治组织健全有力。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工作制度健全,运转规范、活动正常并有记录和档案,分工明确,履职尽责。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指导、监督。
第六条 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领导班子成员无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行为或涉黑涉恶等问题。
第七条 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组织、村(居)民小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以及所有需要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依法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第八条 民主协商充分。坚持依法协商,以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为原则,依托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载体,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与村(居)民利益相关事项和村(社区)重大事项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实现村(社区)民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所有村级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每年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第十条 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和尊重村(社区)法律顾问意见。村(社区)法律顾问负责协助起草、审核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其他管理规定,协助审查经济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为村(居)民委员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解决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村(社区)依法治理。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有效。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实现全覆盖。
第十二条 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固定的“三务”公开栏,公布信息真实及时。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并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第十四条 依法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公益事业兴办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经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严格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完善,作用发挥良好,依法经营管理。村集体收支审批程序规范,村级财务定期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扎实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重点宣传民法典和土地承包、生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
第十八条 加强村(社区)法治文化建设。依托现有基层党建阵地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律图书室(图书角)等法治文化阵地,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法治宣传教育,每季度举办法治讲座或其他普法活动不少于1次,更换法治宣传栏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村(社区)组织创作法治文艺作品。 开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文化作(产)品展播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建设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法律援助点,引导村(居)民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获取法律服务。配有至少1名村(社区)法律顾问、1名人民调解员,引导村(居)民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维护正当权益。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法治宣传队伍建设。在村(社区)的党员干部、人民调解员、退休老干部、老教师、志愿者等人员中培养“法治带头人”,每村(社区)培养至少2名“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无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良好。
第二十三条 坚持法治德治并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家规家训。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加强村民道德教育,持续推进村(社区)移风易俗,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
第二十四条 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居)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环境整洁美观。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第三章 创建原则和申报流程
第二十六条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原则:
(一)党委领导,有序推进。创建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典型引领”的要求开展。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当地法治建设规划,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二)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司法行政、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明确,每年有目标、有部署、有评估、有反馈。组织、宣传、政法、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三)公开公平,客观公正。自评推荐与全面评估相结合,经主管部门评估验收与社会第三方评价,面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以点带面、示范引领,不强求数量,不硬性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条件:
(一)经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申报的。
(二)被确认为“广东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单位的。
(三)达到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标准,确实在当地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申报程序:
(一)第一季度,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创建管理办法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审核,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评估验收后推荐。
(二)第二季度,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农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级以上市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核。
(三)第三季度,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二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申报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工作,申报时应当提交纸质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一式二份)。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一次复评。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农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复评程序:
(一)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先行组织自查、复查,提出建议名单。
(二)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农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复评并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并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受到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本创建管理办法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被撤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十三条 村(社区)合并、拆分或者行政区划发生调整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会同市司法局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经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三十四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农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应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4
创建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 (社区) ”活动评价指标(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