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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1-30 22:0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揭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预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 《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五条 本会收取下列案件处理费:

  (一) 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 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 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 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 (二)、(三)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本条款(一)、(四)、(五)规定的案件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30%计算,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案件处理费与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一并向本会预交,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前款所列事项所需费用的,由申请人按照实际支出再补齐。

  第六条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本会预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仲裁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减少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案件尚未开庭的,减少仲裁请求或者撤回反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在结案时办理退回;已开庭审理的,不予退回。

  第七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八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但尚未对案件进行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按仲裁费用50%的比例退回。

  仲裁庭已对案件进行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第九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会不再收取仲裁费用。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再收费。

  第十二条 本会收取的仲裁费用,应当使用合法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实施。

  

       附件:


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5%+50元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4%+550元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3%+1150元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2%+3550元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1%+8550元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5%+13550元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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