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揭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秘书的工作行为,提高仲裁工作效率,保证仲裁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仲裁秘书是由仲裁委员会指派到仲裁庭担任仲裁程序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中应服从本会和仲裁庭的安排,积极、认真、优质、高效地办好仲裁服务工作。
第三条 仲裁秘书应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四条 仲裁秘书应该公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借办案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 仲裁秘书在办案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及重大泄密行为的,一经查证属实,本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 仲裁秘书应强化服务意识,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代理人要热情、礼貌、耐心地做好仲裁程序解答工作。
第六条 仲裁秘书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引导当事人按法律规定行使仲裁程序。
第七条 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仲裁秘书应及时交本会及相关仲裁员或在规定期限内分别转交相关当事人,并及时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秘书应该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立案前,就本案向当事人、代理人提供过法律咨询,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具有其他应该回避情形的。
第九条 仲裁秘书应该与仲裁庭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联系和通知仲裁员办理案件。
第十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秘书应当按照仲裁庭的指令落实案件审理中程序性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仲裁秘书在庭审记录时要集中精力,不得擅离现场,做到准确、简明扼要、忠实的记录原意,避免出现错字、漏字和别字,对漏记、错记的部分应及时补正。庭审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仲裁参与人核对并签名,做到不漏人、不漏页。
第十二条 开完庭后,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证据的,仲裁秘书应尽快将当事人补充的证据报送给仲裁庭。仲裁庭决定需要再次开庭的,应该及时将开庭时间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仲裁秘书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联系仲裁案件事宜一般应使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证据、文书等材料应该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 仲裁秘书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第十五条 仲裁秘书不得向当事人介绍、推荐律师和仲裁员。
第十六条 仲裁秘书发现仲裁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本会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仲裁秘书对仲裁庭提出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做好笔录。
第十八条 仲裁秘书要对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有关文书的行文格式严格把关,认真校对,不能出现书写、打印错漏、格式错误等。
第十九条 仲裁秘书对案件有关材料应认真保管、整理、核对、装订,并于裁决书送达后及时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案件的完整。
仲裁秘书不经批准严禁将案卷材料带离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会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仲裁秘书服务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能力,建立操守规范、业务精湛的仲裁秘书队伍。仲裁秘书应当刻苦学习仲裁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现代化办公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2022年11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