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揭阳市引榕灌区改造工程南干渠部分渠段迁坟通告
揭府通〔2017〕1号
揭阳市引榕干渠是市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016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揭阳市引榕灌区改造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因改造工程建设需要,引榕干渠建设范围内南干渠部分渠段的坟墓必须迁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
自市引榕干渠南干渠三洲进水口起,往东沿引榕干渠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白塔镇、霖磐镇、月城镇、至磐东街道办事处浦东大圆止渠段,全长12.5公里,沿干渠中心线两侧各延伸12.5米范围内渠堤(其中磐东段桩号10+040~12+540长约2.5公里渠段,按《揭阳市引榕干渠管理办法》规定沿干渠中心线两侧各延伸11米)。
二、迁坟时间
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
三、迁坟补偿标准
建设范围内坟墓的迁移补偿标准按《揭阳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的规定执行。
四、迁坟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牵头市引榕工程管理处等单位,完成对上述迁坟范围内坟墓的数量调查、补偿金额确认工作。
(二)请上述迁坟范围内的坟主亲属,尽快到坟墓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迁坟登记手续及补偿事宜;并在规定的迁坟时间内自行将坟墓迁出。
(三)凡在规定的迁坟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坟墓,一律视为无主坟墓,由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进行迁移。
(四)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60日内,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完成迁坟工作,负责总承包(包工期、包补偿费、包坟墓全部迁出)。
市水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市引榕工程管理处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将迁坟工作做好。
五、本通告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