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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林业局行政职权委托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9-18 16:54:0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揭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和职权调整目录的通知》(揭府〔2015〕85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空港经济区相关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揭府〔2017〕3号)、广东省林业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特将揭阳市林业局行政职权委托公告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职权及权限

        揭阳市林业局全权委托揭阳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其辖区范围内行使下表所列行政职权。

序号

行政职权

权限

1

进入林业系统省、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揭阳市林业局全权委托揭阳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其辖区内行使本表所列行政职权

2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4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5

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7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

8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9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10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林业类)

11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12

调整生态公益林小班面积审核

13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经营活动审核

14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二、法律责任

        1、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的行政职权及权限的行为行使检查、监督和指导权,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有权责令受委托机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行为。

        3、受委托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受委托相关行政职权工作,接受委托机关监督,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本辖区受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或者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受委托机关的行为导致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由受委托机关负责案件应诉及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4、委托机关授予受委托机关“揭阳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仅用于行使委托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受委托业务工作。“揭阳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与委托机关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揭阳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严格管理和使用。

        5、受委托机关办理受委托事项必须按季报委托机关对应的业务科室备案。

        三、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直至委托方取消委托。

揭阳市林业局

2020年7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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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林业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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