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 | 序号 | 职能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市经信局 | 1 | 公共服务 | 市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各项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1〕442号) 对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各项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规定,核准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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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 2 | 公共服务 | 部分省管权限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下放内资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粤经贸技改〔2008〕538号) 凡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国发〔2004〕20号文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及粤府〔2005〕121号文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简要说明”中第四条第5款规定外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全部由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办理核准。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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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 3 | 公共服务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新申请)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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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变更)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二十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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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证书遗失补办) |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商务部2007年制)第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零售企业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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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歇业、注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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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 4 | 公共服务 |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 |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初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第3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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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机组)认定初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第3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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