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宣
讲
培
训
资
料
2017年9月
省编办
1.实现行政审批提速增效
2.破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
3.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一)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五个一律清理取消】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国家事项,一律清理取消我省对应的事项;对审批部门以“红头文件”自行设定的事项,一律清理取消;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清理取消;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一律清理取消,不得转嫁给申请人;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一律加大力度清理取消。
2016年以来,省政府已分三批清理规范了192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压减率达65.8%。其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服务材料的99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40项,取消审批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指定的53项。
(二)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各地各部门清理规范后确需保留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实施的行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依据,审批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设定依据的具体条款,并且条款内容必须能够体现该项服务只能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实施。
今年5月,省级正在实施的10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下来,我们将推动各市加快清理工作,力争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保留清单。
(三)破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从根本上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破除中介服务行业垄断。
下来,将进一步明确和推动实施以下举措: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审批部门变相转为中介服务并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严禁通过自行设定的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一律取消。在市场发育成熟、竞争充分规范的领域,严禁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需事业单位开展的,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并逐步退出。审批部门严禁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下来,我们将大力建设并推广全省性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通过搭建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业主三方互动交流平台,进一步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实现中介机构网上进驻、择优选取、阳光服务,并以信用评价为核心,对中介机构每个项目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服务态度、服务收费等进行监督,构建全面开放、竞争有序的全省性中介服务市场。同时,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省发展改革委
由于资源禀赋等原因,我省的用电价格相对较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的用电成本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通过降低全省用电价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年来,我省实施了一系列降电价的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2015年,我省实施了全省工商业用电同价、降低销售电价等措施,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116亿元;2016年,我省实施了降低销售电价,完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利用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价格114亿元。
今年,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我省将继续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具体措施如下:
一、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降低销售电价。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并将改革空间用于降低销售电价,全省除深圳市外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供电局的售电关口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3分,深圳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另行公布。预计年可减轻用户电费负担约92亿元。
二、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深圳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全省其他地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4分);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我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8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21分。预计年降价金额为87亿元。
三、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预计通过年度协商交易、月度竞价等方式,每年可降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电企业的用电价格约80亿元。
四、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自2017年6月1日起,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
五、对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和临时接电费用标准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
六、降低我省天然气发电的上网电价0.03元/千瓦时。
七、出台蓄冷电价政策。对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系统的电量实行蓄冷电价,采用峰平谷电价的方式,大幅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大,减轻用户负担。上述第五、六、七项措施将于近期出台。
八、开展全省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纠正和查处电力价格执行中对用电企业变相提高用电价格,变相收取费用,转嫁不应由企业承担的成本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上述措施预计2017年我省可减轻全社会用电成本约280亿元。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售电侧改革
1.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广东省内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 按照逐年扩大交易规模的安排,具体实施计划如下:2018年计划安排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为1600亿千瓦时,市场交易电量约占广东省内发电量的40%;2019年市场交易电量拟扩大至省内发电量的50%左右;2020年,市场交易电量扩大至省内发电量的60%以上。用户侧的准入门槛与市场交易规模相匹配,逐年稳步降低。
2.2018年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扩大到核电。具体措施:2018年,计划将核电纳入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安排一定规模的基数电量计划,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约为50亿千瓦时-200亿千瓦时左右。
3.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具体措施:2017年,全省87个产业转移园区(含产业集聚地)均已纳入直接交易范围,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10千伏及以上工业用户可参与市场交易。计划2018年继续对粤东西北地区加以政策倾斜,粤东西北工、商业用户的准入标准将低于省内其他地区。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奖励。
2015年7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2016年6月,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6〕58号),两个文件都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省政府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其中第六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出2017—2020年省财政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的三项奖补措施:一是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二是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三是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 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民营企业满足三个条件,就可以申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奖补资金。一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二是经营范围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属于实体经济领域,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不在支持范围。三是2016年7月1日以来,在境内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新三板挂牌或通过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其中,省财政今年支持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符合奖补条件的民营企业。2017年7月1日以后符合奖补条件的民营企业,将在今后年度安排奖补。目前我委正按照粤府〔2017〕90号文件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奖补措施的申报细则并按程序报批,待程序完成后,我委将立即把有关情况在委公众网站公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2017年4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等7部委联合印发了《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9年)》,我省相关部门联合转发并组织贯彻落实。
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发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对于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手段,是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平台,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对帮助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企业择优进行支持,不断扩大全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
(三)支持中小微融资政策性(再)担保机构建设。
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问题,2015年4月,朱小丹省长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出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政策措施,通过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更好地撬动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向中小微企业。2015年7月,省政府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重点从平台建设、政府基金支持、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增信支撑、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创新融资工具、政府服务等七大方面提出18条政策措施。
支持各地组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出资控股或参股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股权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鼓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分险和增信服务,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
(一)广东省工业大数据平台的功能定位。
旨在建成以企业为核心、产业为主线、多方合作、多级联动、共建共享的工业数据平台,汇聚与工业相关的各部门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挖掘,为工业经济和重点领域的监测预警、关联分析、评价诊断、发展规划等方面提供决策支撑,同时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二)广东省工业大数据平台今后工作方向。
一是整合委内数据资源。借助全省统一的云平台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基于“阳光政务”建设统筹全委业务系统,推动委内数据资源整合,梳理数据需求和数据资源,编制数据需求清单和资源清单,形成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采集更新机制,建设数据填报采集平台,构建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业务重要节点数据和结果数据的归集分发、统计分析,以及数据统一集中存储和开发利用。
二是汇聚涉及工业数据。汇聚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涉及宏观经济运行和工业企业的数据,注重互联网数据挖掘,采集或汇聚广东各类工业产业、行业、企业、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据;同时,收集全国和周边区域相关数据、国内外行业数据,扎实开展数据资源目录梳理,实现不同来源数据标准统一,从而为基于产业大数据的关联分析和应用奠定基础。
三是在工业领域开展应用。构建工业经济运行、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等多个应用场景,为政府、市场主体提供决策支撑,全面提高大数据在政府治理和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水平。在工业经济运行方面主要是动态监测工业经济运行情况,预判发展趋势,有效应对经济运行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迫切问题。在重点产业方面主要是突出展现产业全貌,科学研判产业发展趋势,有效推进工业优化升级、提质增效。在生产力布局方面主要是全面掌握产业分布,及时跟踪产业转移,合理引导产业集聚,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有效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四、培育万亿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近年来,我省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制造业整体转型升级。“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较快,但同时显现电子信息产业“一业独大”的特点。当前,新技术突破和产业变革即将进入群体迸发阶段,我省在继续做强电子信息产业优势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培育新动能新产业,形成一批新经济的增长极。我省立足产业现有基础和潜在优势,对照国家重点发展的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广东重点发展五个规模大、效益好、技术领先、产业支撑带动强、资源消耗低、未来3-5年有望实现万亿元产值规模的新兴支柱产业。
(一)支持产业方向。
从具体产业看,高端装备产业聚焦发展机器人、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智能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细分产业;新材料重点发展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前沿新材料等细分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风能、核电、光伏、节能环保等细分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聚焦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4K电视、新一代信息网络、核心软硬件、跨界融合新业态等细分行业;生物医药重点发展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工程等细分产业。
(二)支持方式。
一是通过产业基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创新奖励、研发补助、投资奖补、首台套奖励、保费补贴、一事一议等支持方式,推动全省以珠西产业带为龙头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加快发展。
二是对我省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行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由地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力争到2020年,五大产业成为我省工业经济重要增长点和产业发展重要支柱,在我省形成多支柱的新兴产业体系。同时,充分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对相关制造业研发、中试、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加大支持力度。
五、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一)政策背景。
根据2014年10月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是指:从2015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经省政府同意,2015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出台了《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2016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实施异地技改”要求,对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园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100%、地市级分成部门的70%、县级分成部分的50%实行以奖代补。
(二)政策内容。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出台实施至今,得到了国家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领导和省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为继续发挥政策的良好带动作用,《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提出“2017-2020年,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企业按照《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向属地主管部门提交事后奖补(普惠性)申请,由同级统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不变。此项放宽扶持范围政策自2017年起实施(从2016年完工的项目开始),不追补2016年的事后奖补资金。
按照《若干政策措施》,将事后奖补政策扶持范围放宽至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从今年起,对符合条件的2016年完工项目实施事后奖补。根据省技术改造监测系统现有数据,在规模以上项目数基础上,预计增加2016年完工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工业企业技改项目155个155家企业,预计新增税收24766.41万元。具体数据还需各地通过摸查和组织发动后掌握。(解释:由于目前规模较小的企业项目较少备案,导致2016年完工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较少,接下来将着重开展针对此类企业项目备案及事后政策宣讲,争取更多企业受惠。)
《若干政策措施》明确了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四个方向,分别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主要体现在信息化应用、智能化改造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体现在加快新的先进生产力建设,不保护落后生产力;体现在促进绿色发展和防止落后产能的扩大;体现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从而推动形成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产能。
(三)政策成效。
2016年,省级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项资金以因素法方式切块资金额度拨付至各地市,支持各地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市、县也对本级财政资金做了相应配套。经市、县组织企业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目前,2016年实际安排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项资金共78847.28万元(其中省级26939.36万元、市级22512.03万元、县级29395.89万元),扶持354个项目。2017年,省级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项资金也以因素法方式切块资金额度拨付至各地市,市、县已对本级财政资金做了相应配套,目前各地工作正在开展。总体上看,财政资金对引导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 推动了工业投资的高速增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纳税能力得到提升。
一是2015-2016年,广东工业投资由10,151.77亿元增加至1,1051.68亿元,工业投资增长率8.9%;广东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由2,931.50亿元增加至3,891.70亿元,工业技改投资增长率32.8%;广东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由28.88%上升为35.21%。超额完成了绩效目标。二是获得财政扶持的354个项目单位,加快了企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了经济发展。如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性能光纤快速连接器材料开发及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已完工并全面投产,2016年实现销售收入23,342.24万元,同比增长17.07%;实现净利润8,718.71万元,同比增长71.09%;缴纳税收25,773.47万元,同比增长30.85%。
2. 提高企业对技改项目的重视。
随着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的实施,企业对新一轮技术改造的认识不断提高。企业技改备案项目增长一倍多,对技术改造备案和开展技术改造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2016年全省共有工业企业技改备案企业3361家,比2014年增长135.5%(2014年为1427家),备案项目4324个,比2014年增长156%(2014年为1689个),项目投资总额2719.65亿元,比2014年增长225%(2014年为836.80亿元)。2017年1-8月,全省工业企业技改备案数量增长较快,备案企业3029家,同比增长38.1%;备案项目3712个,同比增长40.4%;项目投资总额1100.55亿元,同比减少26.8%,其中固定资产投资942.06亿元(其中设备及技术投资占比82.6%),同比减少3.6%。
3. 推动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2016年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共获得2831个专利(其中表现较为优异为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增专利346个)。获得财政扶持的项目单位着力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不断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提高新产品产值,加快再创新成果产业化,拓展技术改造新路径。
4. 提高纳税意识,引导企业财务核算规范。
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发现不少申报项目的企业纳税意识薄弱,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经信部门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指导相关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要求,正确区分不同的收入,收入与费用配比,准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按时交纳税款。
(四)办理流程。
1. 企业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流程
2. 主管部门审查流程
3. 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流程
(五)实际案例。
案例一
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是生产调味品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6月,公司开始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且在中山市经济与信息化局取得备案,2014年12月,项目顺利完工,通过项目实施,引入了先进的信息化设备,实现了年新增销售收入达7740万元,年新增利润总额1461.93万元,年平均新增纳税总额1449万元。2015年10月,中山市经信局对该项目组织了完工评价,相关的技术、经济、成果指标均达到了合同的约定,项目顺利通过了完工评价。
该项目符合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题资金申请条件,于2016年8月申请该专题资金并获得立项。获得2014年(完工当年)、2015年省、市、区奖补资金共计1494.95万元,获得奖补资金后,公司对该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企业持续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
案例二
金邦达有限公司是金邦达宝嘉控股有限公司(3315.HK)在珠海成立的集研发、销售和运营为一体的总部企业,金邦达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智能安全支付领域的嵌入式软件和安全支付产品,并融合创新金融科技,为金融、政府、卫生、交通、零售等广泛领域客户提供数据处理服务、系统平台及其他整体解决方案。自2013年开始启动金融卡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对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高端设计、总体改造,总投资5284万元,新建厂房3000平方米,对双界面卡封装、IC个人化、IC检测等生产线进行改造。项目升级完成后加快了国内银行卡的“换芯”进程,新增销售收入达23434万元,新增利润达3093万元,新增税金达4907万元(其中省级分成450.87万元、市级分成831.83万元、县级分成430.6万元)。
2016年6月公司向珠海市科工信局申报2016年事后奖补资金,2016年11月获2016年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858.68万元,其中省、市、区三级资金分别是270.52万、415.92万、172.24万。
——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辆车船税
适用税额标准政策的介绍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提出,“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为支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此次省政府印发的政策措施中,选择地方有税权和税额调整有一定空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辆车船税予以调整,合计年减税78亿元,加上优化印花税、契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征管措施三项,合计减税80亿元左右。现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我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2007年、2009年调整形成的。
一是适当降低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其中,广州、深圳市由3-30元/平方米下调至3-15元/平方米,珠三角其他城市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粤东西北市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二是加强区域协调。按照城市发展水平,广州与深圳市、其他珠三角地区、粤东西北地区税额标准保持一致。三是适当简化等级。土地等级统一简化为五级,并尽可能以地市为单位进行划分。四是注重标准统一。适用税额只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不再分行业、工业园等,注重适用税额的公平统一。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拟调整方案
等级
地区
| 现行
标准
| 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 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广州、深圳市
| 3-30
| 15
| 12
| 9
| 6
| 3
| 8
| 6
| 5
| 3
| 2
|
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
| 2.5-15
| 10
| 8
| 6
| 4
| 2
| 5
| 4
| 3
| 2
| 1
|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 1-18
| 8
| 6
| 4
| 2
| 1
| 4
| 3
| 2
| 1
| 0.6
|
省政府批准调整方案后,由市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计划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但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为市县收入,对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财力影响较大的,允许从2017年起分两至三年到位。
预计全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全部调整到位后,整体减幅为40%左右,各区域减幅因现有标准不同各有差异,年减税规模为60亿元左右。降低后的税额标准总体上在全国接近全国最低水平。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对象主要为企业,将为实体经济提供实实在在的减负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商用车客车按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的原则确定税额。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制定《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确定了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税负,拟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从2018年起,将我省车辆车船税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总体减幅为25%左右,其中与企业有关的货车、挂车、作业车、机械车等,减幅超过80%。
广东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拟调整方案
税目
| 计税单位
| 法定税额
| 广东
适用
税额
| 拟调整
适用
税额
| 减幅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60元至360元
| 180
| 60
| 66.7%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至540元
| 360
| 300
| 16.7%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至660元
| 420
| 360
| 14.3%
|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至1200元
| 720
| 660
| 8.3%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至2400元
| 1800
| 1200
| 33.3%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至3600元
| 3000
| 2400
| 20%
|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至5400元
| 4500
| 3600
| 20%
| |
商用车
| 中型客车
| 480元至1440元
| 480
| 480
| 0.0%
|
大型客车
| 600
| 510
| 15%
| ||
货车
| 16元至120元
| 96
| 16
| 83.3%
| |
挂车
|
| 按货车50%
| 48
| 8
| 83.3%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16元至120元
| 96
| 16
| 83.3%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6元至120元
| 96
| 16
| 83.3%
|
摩托车
|
| 36元至180元
| 36
| 36
| 0.0%
|
1. 调整程序和执行时间
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和发文,计划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 预期减税效应分析
税额调整到位后,预计每年可减税18亿元,其中为企业减税5亿元,为个人减税13亿元。我省调整后的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处于全国最低水平。
上述两项税额调整事项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经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目前已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待省政府正式下发文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截至2017年6月底,全省职工医保参保3841万人,统筹基金结余1401亿元,占全国13.6%,全省平均可支付月数为33个月。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有关规定,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平均6-9个月支付水平。
我省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平均为6.64%,个人为2.04%,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2016年全国平均为7.74%+2.19%)。
1.参数。一是可支付月数达到9个月。二是保持现有待遇和划入个人账户支出。三是预留基金用于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根据国家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可通过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的意见,按照广州市人均130元/人·年的划入金额为基数,将预设将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四是考虑扩面空间有限,职工参保人数基本固化。五是以各市职工实际缴费工资为职工缴费基数,按年均增长7%计算。六是医疗费用支出,以2017年上半年统筹基金支出为基数,按年均增长10%计算。
2.测算结果。广州、深圳、珠海、惠州、茂名等5市有费率下降的空间,全省平均可以从6.64%降低至5.48%,预计5年内可减少单位缴费672亿元,平均每年减少单位缴费134亿元。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在原有生育津贴、计划生育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基础上,新增了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两项待遇,将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合并症、并发症等医疗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筹资标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以内缴纳。根据人社部等《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为0.5%以内的要求,2015年10月起,全省平均费率从0.77%调整为目前的0.59%(全国平均为0.62%)。
2.基金情况。截止2017年6月,我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186.78万人,基金收入40.2亿元,待遇支出53.6亿元(其中医疗费用支出21亿元,津贴支出32.6亿元),当期赤字13.4亿元,基金累计结余103亿元,可支付月数为12个月。
一是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为落实供给侧改革,按照国家有关部署,从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统筹地区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全省生育保险平均费率从原来的0.77%下调至目前的0.59%。费率调整后,每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减少约23亿元。
二是基金支出大幅上升。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生育率明显提高。一方面是享受待遇人数大增。据预测,我省2017至2020年生育人数每年将新增15—18万人。2016年享受待遇人数为117.8万人,比2015年增加50.6万人,上涨75.2%。另一方面是费用支出大增。2016年支出为67.1亿,比上年增加26.2亿,上涨64%。
文件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符合实施浮动费率的条件为:一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积有结余;二是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要平衡。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下浮费率。
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每年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1.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2. 基准费率按照现行的0.8%计算。 3. 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上述“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4. 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省府90号文指出,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广东省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原来差距很大,有的市高达22%,有的市只有10%,差距最大达12个百分点。经过多年的努力,到2015年,广东省地区之间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差距缩小到2个百分点以内,即13%-15%,但费率尚未统一,各市之间的攀比仍然存在,影响了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和问题。
为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全省统筹调剂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广东省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4%)。原高于全省统一比例的,按照全省统一比例执行;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原则上用3年时间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
为适应我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实际情况,降低经济欠发达地区低收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支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振兴实体经济要求,广东省决定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依据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合理确定。根据广东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实行分类指导,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省府90号文指出,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30%。
贯彻落实国家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决策部署,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原则,将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细化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并对执行新政策后基准费率升高的,继续实施阶段下调措施。建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制度,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浮动管理,进一步降低工伤预防好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省国土资源厅
为切实降低我省工业企业用地初始成本,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我厅于今年7月14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主要提出了缩减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以及鼓励租赁工业用地、支持工业用地续期、支持工业用地转型利用和建立工业用地供后监管机制四项政策。根据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今年8月20日,我厅又配合出台了《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原承租土地、允许工业物业和高标准厂房分割、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三项支持政策。
现就《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中主要的用地支持政策解读如下:
一、缩减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及鼓励租赁工业用地〔《指导意见》第三点(一)至(四)款〕
由于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资金实力不强,一次性缴纳50年年期的土地出让金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较大压力,为此,我们出台了弹性出让年期政策和鼓励租赁土地的政策,允许在50年的最高法定年期内设定20年或30年等弹性出让年期,同时,鼓励租赁土地。为鼓励企业使用弹性出让期限或租赁工业用地,我厅提出了“对于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出让(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出让(租赁)底价”的政策,大幅度降低评估地价。
为使市场主体可以对弹性出让年限政策下的工业用地成本进行准确的经济测算,稳定市场信心,《指导意见》在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使用的基础上,对土地续期使用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依申请而续期。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同于住宅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的续期使用应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则视为放弃续期使用。二是续期使用需经评价确定。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后,合同出让(租)方应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土地续期使用评价工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可以续期使用的,合同出让(租)方可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三是明确了续期土地价格评估规定。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续期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70%执行。这里的用地集约,指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支持传统工业转型升级改造,参照《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有关规定,对工业用地转型利用提出了具体政策:一是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二是传统工业企业转为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期满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对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部分可不增缴土地价款。四是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对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2.0的,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单列。
为促进工业项目及时落地使用,提供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同时加强与工业用地弹性使用年期等规定衔接,参照《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中关于建立政策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和建立共同监管机制的要求,针对土地出让中需设立竞买资格条件的,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在土地供应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关联部门的监管依据。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具体操作办法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根据国家鼓励租赁用地的政策导向以及我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工作需要,我省出台了租赁用地的支持政策。租赁用地政策的重要痛点是租赁期限较短,在原有的政策条件下,企业在租赁期届满后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通过招拍挂程序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土地使用权。这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不确定性,打击了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积极性。我们本次出台的“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政策则增加了原租赁企业竟得土地使用权的砝码,较好地解决了租赁用地政策的痛点。同时,由于市、县政府负责具体的供地工作并直接服务监管用地企业,更清楚企业需要政府提供哪些服务,市场需要政府进行怎样的监管,因此,在省级层面打开了“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的政策窗口后,市、县还应及时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明确“同等条件”的内涵(如出让价款、每亩工业产值、平均税额、环保要求等),怎么样来判断是否属于“同等条件”,各种条件的权重以及具体的操作方法,从而保障省出台的优先受让政策完全落地。
健全的产业链是我省工业发展的优势,也是我省进一步壮大工业实力所必须坚持的发展方向。为支持制造业企业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我们本次出台政策“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按层等固定单元进行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该项政策的颁布,打破了过去工业物业难以分割转让的局面,允许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将其原已取得的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给该企业的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高产业链的完整性,降低全产业链的总体成本,也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建设高标准厂房是疏导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方式,也是降低中小微企业厂房使用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但原有的政策不允许高标准厂房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高标准厂房的业主只能通过整体销售或出租的方式回收成本,影响了高标准厂房业主获利,也影响了我省高标准厂房的发展。为此,我们出台“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政策,助力我省高标准厂房发展。
在允许分割的同时,为防止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分割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和高标准厂房转变为工业房地产进行炒作,我们将“层”设定为分割的最小单元,即不允许按“套、间”进行分割,抬高炒作工业房地产的门槛,防止因厂房价格上涨损害我省工业竞争力。
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是我省重要的发展目标之一,而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的供应量占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因此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的使用效率对我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为鼓励用地单位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的使用效率,我们在已出台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优惠范围扩大到仓储用地,出台了“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政策,推动市场主体主动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一、政策内容:“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权在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我省自创区及东莞等市的改革经验,可在以下方面支持加快办理规划手续:
产业园区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要求,依法编制并审批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完备的,入园建设项目可通过简化审批事项、企业依法承诺备案等方式实现“宽进”,通过承诺公示、竣工验收、信用管理、政府服务等方式实现“严管”。
一是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在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事项中,可根据各市实际对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进行简化,或者并联审批。
二是强化后续监管,注重差别管理。在项目准入、建设和竣工投产各阶段实行相对应的监管措施。项目准入阶段对企业是否按照标准编制设计文件,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评审、施工单位等进行审查;建设阶段对企业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标准、设计要求开展施工;竣工投产后进行全面验收,及时排除并消除各种隐患。注重差别化管理,对信用情况不同的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监管方式,对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减少监管次数和简化监管方式,对违规失信的企业,不再给予审批便利,并增加监管次数和强化监管方式。
相关问题: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是否会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答:城乡规划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实体经济发展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主要通过市场调节选择符合产业园区发展和建设要求的入园产业项目和企业。政府的规划管理主要发挥引导和服务市场、弥补市场不足的作用。一方面,通过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企业依法承诺备案等方式实现入园企业“宽进”,提高规划审批效率,适应市场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后续监管、对产业园区和入园企业实行“严管”,对信用情况不同的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监管,从而保障企业的各类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政策内容:“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栋或按层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政策解读:按照《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的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应当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执行,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所有制造业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等更新改造,应当以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依据,不能改变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即“工业改工业”“仓储改仓储”等更新改造均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用地性质的规定,不得在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之外新增居住、商业等其他类型的用途)。
二是建设项目改建、扩建,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必须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要求。利用地下空间的,除符合上述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设施规划等要求。
三是企业引入相关产业项目、进行改扩建提高开发强度等,在规划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综合承载能力,主要包括:新增产业和建设带来的客货运量需求是否在周边道路交通设施可支持承载的范围内;新增产业和建设对供水、供电、燃气、排污等需求是否在周边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可支持承载的范围内;新增产业和建设带来的就业和居住人口对住房、教育、医疗、文体、商业等服务的需求是否在周边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支持承载的范围内;新增产业和建设带来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噪音环境等影响是否符合周边环境保护的要求。
相关问题: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是否可以无限制的提高容积率?
答:允许制造业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进、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是支持企业对现有的低效工业、仓储用地进行更新改造,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升级改造,适应实体经济转型发展需求的政策措施。所有改建、扩建等活动并非可以无限制的提高开发强度,必须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要求。利用地下空间的,除符合上述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设施规划等要求。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从今年7月1日起,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的43条路段,对使用粤通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从二个多月的试行情况看,各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基本取得了预期效果。货车非现金通行费收入和车流量同比分别增长68%、54%,粤通卡货车发行量达到12.58万张,较实施优惠前增长53%。随着优惠信息逐步覆盖普及,优惠效益还会将逐步显现。
按照实施方案,我们将在政策试行半年后对优惠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结合评估结论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包括政策实施对象、实施范围等。
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虽然已经作了大量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但货车粤通卡的发行量还未达到预期。借此机会,我们也想通过此次政策宣讲,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普及范围,鼓励和引导货车车主前来办理粤通卡,以便更多的车主朋友们知道并受益于这项优惠措施。
政策解读: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有关部署,为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进我省货运物流业降本增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保持现行货运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及计费规则不变的前提下,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的43条路段,对使用粤通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优惠折扣包括现行对粤通卡用户已经给予的九八折优惠,不叠加优惠)。该项优惠措施已经自2017年7月1日起提前开始试行。
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货运车辆才能享受优惠:
(一)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
(二)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
(三)货运车辆的车牌号与缴纳通行费的粤通卡上登记的车牌号一致;
(四)货运车辆未被列入我省高速公路偷逃费黑名单,无偷逃通行费行为;
(五)按全计重收费。
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的43个高速公路营运路段(详见附表)。
附表 试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的高速公路路段列表
序号
| 路段
| 编码
| 起止站
| 途径城市
| 序号
| 路段
| 编码
| 起止段
| 途径城市
|
1
| 京珠北
| G4
| 韶关至粤北
| 韶关
| 23
| 深汕西
| G15
| 杭梓至埔边
| 深圳、惠州、汕尾
|
2
| 渝湛高速
| G75
| 湛江至粤西
| 湛江
| 24
| 汕揭高速
| G78
| 泰山路至埔田
| 汕头、揭阳
|
3
| 湛徐高速
| G15
| 麻樟至徐城
| 湛江
| 25
| 惠河高速
| G25
| 四角楼至埔前
| 惠州至河源
|
4
| 包茂高速
| G65
| 茂名电白至粤桂主线
| 茂名
| 26
| 阳阳高速
| S51
| 阳江港至阳春西
| 阳江至阳春
|
5
| 天汕高速
| G25
| 新铺至广福主线
| 梅州
| 27
| 肇花高速
| G94
| 红群至大旺北
| 肇庆至花都
|
6
| 汕汾高速
| G15
| 汕头至粤闽主线
| 汕头、潮州
| 28
| 博深高速
| S27
| 博罗至凤岗
| 博罗、东莞、深圳
|
7
| 二广高速
| G55
| 怀集西至朱岗
| 清远、肇庆
| 29
| 广佛肇
| S8
| 莲花至江口省界
| 广州、佛山、肇庆
|
8
| 茂湛高速
| G15
| 源水至林头
| 湛江、茂名
| 30
| 新台高速
| S49
| 司前北至斗山主
| 新会至台山
|
9
| 平兴高速
| G35
| 新陂至八尺
| 梅州(平远至兴宁)
| 31
| 京珠南
| G4
| 钟落潭至韶关南
| 广州至韶关
|
10
| 普惠高速
| S17
| 东港至池尾
| 揭阳(普宁至惠来)
| 32
| 罗阳高速
| S51
| 阳春北至围底
| 罗定至阳春
|
11
| 云梧高速
| G80
| 高村至平台
| 云浮至梧州(广东段)
| 33
| 揭博高速
| S14
| 龙谭至蓝田
| 揭阳、梅州、河源、惠州
|
12
| 揭普高速
| S17
| 泥沟至锡场
| 揭阳(揭阳至普宁)
| 34
| 兴畲高速
| G78
| 畲江至兴宁
| 兴宁
|
13
| 梅州西环
| S12
| 城西至城东
| 梅州(梅县)
| 35
| 西二环南
| G1501
| 西樵至金沙
| 佛山
|
14
| 江罗高速
| G2518
| 华石至古猛
| 江门至罗定
| 36
| 西部沿海
| S32
| 东城至金门
| 珠海、江门、阳江
|
15
| 粤赣高速
| G45
| 城南至粤赣
| 河源
| 37
| 珠海支线
| S43
| 南屏主线
| 珠海
|
16
| 梅河高速
| G35
| 龙川西至五华北
| 梅州至河源
| 38
| 汕梅高速
| G78
| 玉湖至梅南
| 汕头至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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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广清高速
| S110
| 广清西至清远西
| 广州至清远
| 39
| 梅大高速
| S12
| 梅州至大埔
| 梅州(梅州至大埔)
|
18
| 沿海珠海
| S32
| 珠港至那州
| 珠海
| 40
| 河龙高速
| G35
| 热水至柳城
| 河源(河源至龙川)
|
19
| 广贺高速
| G55
| 唐家至怀集南
| 佛山、肇庆
| 41
| 韶赣高速
| G6011
| 乐村坪至梅关主线
| 韶关
|
20
| 开阳高速
| G15
| 白沙至水口
| 开平至阳江
| 42
| 江肇高速
| G94
| 四会至杜阮北
| 江门、佛山、肇庆
|
21
| 潮惠高速
| S20
| 古巷至惠东北
| 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惠州
| 43
| 广中江高速
| S47和S20
| 荷塘至南山
| 佛山、中山、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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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南二环
| G1501
| 鱼窝头至九江
| 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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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正常领取复合通行卡(不要刷粤通卡);到达出口收费站时,货运车辆要行驶计重收费车道,交回复合通行卡,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经核实满足优惠条件,则该车辆行经的优惠路段按照八五折计收通行费,其余路段按照九八折计收通行费。需要注意的是,如货运车辆持有的粤通卡损坏或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通行费,则不能享受优惠。
粤通卡由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发行,该公司将积极配合货车车主办理国标粤通卡,让更多车主及时享受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优惠。已持有国标粤通卡的货车用户过收费站可以直接刷卡打折,未办理国标粤通卡的货车用户可以免费办理,其中,个人客户须提供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单位客户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非车主办理须提供车主相关身份证明文件。除了营业厅和线上办理等渠道外,为方便货车车主就近办理国标粤通卡,省联合电服公司还在高速公路10对服务区开通了临时办卡点,并陆续开通了中石化代理渠道和网上受理渠道。
我省多条出省通道如京珠南、京珠北、韶赣、二广、粤赣、平兴、汕汾、梅大、天汕、渝湛、云梧高速等都纳入了本次优惠范围,经常行驶这些线路的车主受益明显。如载重49吨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行驶京珠南和韶赣高速出省,全程需交费844元,八五折后优惠127元,一年少交路费约46000元。
从两个月的试行情况看,各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基本取得了预期效果。货车非现金通行费收入和车流量同比分别增长68%、54%,粤通卡货车发行量达到12.58万张,较实施优惠前增长53%。随着优惠信息逐步覆盖普及,优惠效益还会将逐步显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粤东西北一体化发展要求,统一全省契税、印花税征收管理政策,同时为纳税人减负,省地税局出台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粤地税函〔2017〕619号),统一规范了全省契税缴纳期限,并将出台《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助力供给侧改革。
目前,我省契税纳税期限主要由各市地税局确定,各地纳税期限从最短的在纳税人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到最长的在变更房屋、土地权属登记证明之前不等,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市甚至同一地市不同县(区)遭遇不同的政策执行标准。将纳税期限统一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可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而且税款缴纳期限延后,还可以为纳税人节省资金成本,预计可帮助纳税人每年延缴契税61.2亿元,按贷款利率测算,可节省纳税人资金占用成本2.66亿元。
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公告,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对外发布,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一步调整到位有困难的,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逐步调整到位。
案例:A公司在广东省某市购买一套写字楼,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大约需要半年时间,该市现行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该市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前之后,A公司该何时缴纳契税?
答:按照该市现行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的规定,A公司应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90日内缴纳契税。全省统一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到位后,A公司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之前。因此,A公司能够延长契税纳税期限,能有效减轻纳税人资金压力。
印花税与实体经济联系密切,此前省地税局已授权省内11个地级市地税局开展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工作。由于各地制定的标准不一,产生了地区差异,出现了地区间税负不平衡的问题,同时考虑到一些特殊行业印花税负担较重的情况。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地方权限内给纳税人减税降负,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助力企业提质增效,省地税局在总结各地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降低了全省购销合同类凭证核定计税依据。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税务机关要求统一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逐笔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并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
1.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2. 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1.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
2. 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
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税务机关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经集体审议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后,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依据、核定征收期间和税款缴纳期限,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填写《其他纳税核定申请表(印花税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或取消。
目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已报省府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具体施行时间从正式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东省国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国税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实行同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人:
1.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未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为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总分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3.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4.总分支机构纳税信誉良好。
符合条件的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可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1.预征率方式
2. 总机构汇总缴纳方式
(1)财政调节分配方式
(2)收入比例分配方式
3.连锁经营企业汇总方式
1.连锁经营企业汇总方式
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省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
2.其他汇总方式
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逐级层报至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详情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融资担保有关政策措施解读
截至2017年6月,我省经营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机构276家(其中国有控股的融资担保公司48家),注册资本总额505亿元,净资产649亿元,在保余额2234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含债券担保)641亿元,行业平均放大倍数1.17倍。全年国家及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扶持资金共32.1亿元,其中资本金投入31.7亿元,担保费补贴60万元,税收减免1213万元,其他2706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43号文精神,我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府函〔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我省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方案,于2016年1月,以省政府名义下发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对各地、各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包括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新政银担合作模式、加快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等;同时,明确要求各工作任务的负责单位要扎实推动各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目前,各地、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我省积极支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不断建立完善省、市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一是加快建设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省财政安排中小微企业担保股权投资基金7.5亿元,支持15个地级市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其余地市自筹资金组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构建起覆盖全省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为激励民间资本投资参股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财政资金净收益全额让渡给担保机构的其他投资方,并严格规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截至2017年6月底,全省共有20市1区通过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地市自筹资金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新设或增资扩股、整合重组等方式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27家,佛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正在筹建中。
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3亿元,我省配套安排2亿元成立了总额为5亿元的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明确由省再担保公司进行托管,试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代偿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二是在支持省再担保公司与地市共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充分利用地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政策工具,构建多层次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目前,我省佛山、广州等地已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我省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一是我办在征求各单位和省再担保公司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广东省融资担保“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试点方案(试行)》,提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发生代偿后,原则上建议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40%,合作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10%,省再担保公司托管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及地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根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承担相应风险比例。具体风险承担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前,该方案已准备与省经信委、省财厅联合发文。二是各地积极开展政银担风险机制建设工作。如,省再担保公司联合佛山市禅城区针对辖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造“广东禅城科技基金”,构建了由合作银行、政府部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1:4:3.5:1.5进行风险分担的融资体系,以首期113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撬动了数十倍的银行信贷规模,解决了区域内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而且通过风险补偿基金对企业贴息,使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均为同期的基准利率,保障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截至2016年11月底,累计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33户,贷款余额为34221万元。
积极推动以政府出资新设,或以增资扩股、整合重组等方式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开展业务,使政策性扶持作用落到实处。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加快开展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建设,优先覆盖全省14个产量大县和50个农业大县,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支持省属融资担保机构或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省再担保机构出资控股或参股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在2017年底前覆盖全省21个地市,以股权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
加快推进我省政银担风险分担方案出台,充分发挥政府参与和引导作用,积极指导有条件的地市先行先试,建立符合商业原则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努力降低银担合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银行合作的积极性同时适当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