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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24〕3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0 16:4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广东汕湛高速公路东段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MA4W0KX40B

  法定代表人:柳丽君

  地址: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河浦大道308号滨海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监督科联合普宁分局、揭西分局,依法对你单位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普侨连接线揭西县钱坑镇至普宁市里湖镇段跨榕江南河桥梁主体工程已完成建设,尚未通车,桥梁位于榕江乌石拦河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约800米处,根据《关于揭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189号)规定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4〕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经揭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关闭汕湛高速普侨连接线揭西县钱坑镇至普宁市里湖镇段跨榕江南河桥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

抄送:普宁市人民政府、揭西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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