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加文:
公民身份号码:440***************
住所(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向东前片110号
你是揭阳市丰达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全权负责公司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生产和环保运行上的事务。2022年12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19号地块(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南方塑料五金厂内自编二号)的揭阳市丰达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揭阳市丰达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年加工金属配件500吨、年产电子集成线路板2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直接负责的揭阳市丰达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3〕10号)告知
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于2023年2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3年3月13日在揭阳日报(第10853期第04版)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直接负责的揭阳市丰达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年加工金属配件500吨、年产电子集成线路板2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41%),计算罚款金额=41%*20万元=82000元,按40%降低处罚,同时满足“按拟罚款金额(8.2万)的40%降低处罚(处罚金额=8.2万-8.2万
*40%=4.92万)”、“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和“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5万)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5万)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