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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23〕7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03 20:5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郭育芝:

  公民身份号码:445*************

  地址(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经营者:郭育芝

  经营地址: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

  2022年11月2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会同揭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肉牛屠宰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未依法报批肉牛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3〕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同时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 环评类第一项§1.1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建设情况:投入生产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35%),该项目总投资额为 4.4196万元,按规定计算:罚款金额=4.4196万*35%*5%=773元。据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叁元整(¥77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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