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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23〕6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29 10:4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葵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92461237R

  住所:揭阳市揭东东径外草地

  2022年8月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联合揭东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焚烧炉废气排放烟囱(DA001)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为53.5ngTEQ/m³,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106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ZZJD2201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2〕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及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要求不予处罚,并提出如下陈述申辩和听证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监测采样违反技术规范、采样程序不合法,没有遵循“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的标准要求,而是即时一次取样,采样的时间是在焚烧炉的A,B炉切换时间,工况不正常,没有你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没有对全程进行完整的记录,也没有经过你单位的签字确认,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工况表信息不完整,采样的工况不是检测方自己填写,而是让你单位提供;监测报告没有送达给你单位,执法人员无法提供监测报告原件、采样记录原件。

  二、适用技术标准错误,没有适用《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而是适用《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

  三、你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复核监测,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是达标的,在检测结果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不应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应重新检测。

  四、你单位非常重视监测,烟气排放在线监控都是24小时跟国发平台联网,每次出现检测异常你单位都是实时的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主管部门汇报。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以出示揭东区在线监控企业聊天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关于揭阳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异常情况说明》、江西高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及申请证人作证的方式进行举证。

  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认为:

  一、2022年8月2日,你单位委托现场负责人方凯亮进行陪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生产状态正常,A、B炉切换停炉时,现场检查焚烧炉正常,烟囱排放废气,省监测中心正常取样,方凯亮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基本信息登记表、工况表无异议并现场签名确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基本信息登记表、工况表都属于监测原始记录中的一部分。同时在监测前连接监测设备电源开关没有电,方凯亮有在现场插上电源,是知晓监测情况的。2022年9月15日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边询问边制作、打印出来由方凯亮确认后签名的。执法人员有将监测报告送达证人方凯亮(听证会上证人方凯亮已承认)。省监测中心原始报告都有记录,共采集3个样品(采样时间分别为2022年8月2日10:48-12:48、12:57-14:57、15:13-17:13),并计平均值,符合你单位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中测定均值的要求。相关标准并未提及启、停炉时可以超标排放,排污单位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本次监测的采样记录等原始资料属于涉密内容,执法人员已对该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

  二、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5日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登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为《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

准》(GB 18484-2001),省监测中心严格遵照“按证监管”的思路,对你单位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上登记的标准,并采用最新(GB 18484-2020)版。你单位未履行申领《排污许可证》前作出《承诺书》的承诺内容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上所登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无论排污单位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还是《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两个标准规定的二噁英监测方式、评价标准限值均一致。

  三、你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本案监测报告是在不同时段不同工况采样的,且第三方检测依据申请人需求没有连续采样3次,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

  四、联网平台可以查询到在线监测不包含二噁英因子,《数据异常情况说明》属于2022年11月2、4、5日的聊天记录内容,并非检查8月2日当时的情况,即是事后的,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在线监控显示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数据异常情况说明》与本案二噁英因子超标均没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认定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监测采样符合技术规范,适用法律法规和监测标准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对于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听证理由以及不予处罚的要求,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4.1 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8%、排放口在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在一般期间0%、超标20倍以上21%、近二年1次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0%,合计权重39%,该案最高处罚标准为100万元,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39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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