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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23〕3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29 10:3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岐山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楚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住所(地址):揭阳榕城区炮台镇石牌村********

  2022年10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天山油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天山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自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20日没有正常使用,存在储油储气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3〕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17裁量标准:近二年2次以下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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