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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23〕2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29 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詹瑞城(詹瑞城电池加工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

  地址(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南溪镇******

  经营者:詹瑞城

  经营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溪南街道东寨村

  2022年10月8日、9日和11日,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电池加工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电池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3〕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属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产有毒有害污染物13%、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6%、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6%、近二年1次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0%、配合执法调查0%,合计权重55%,该案最高处罚标准为100万元,据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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