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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改字〔2026〕4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20 15:5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广东力众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LTJJ1B

  法定代表人:李创强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凤美街道团友村望江北路北侧200米

  2026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现有14台注塑机,其中新增的4台注塑机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第二十五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的67项“其他(不含仅年用100吨以下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的;不含仅年用10吨以下其他有机溶剂的;不含年产1万吨以下且树脂类原料仅涉及PP或者PE的;不含仅破碎的)”,你公司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9月2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创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2、2026年9月2日现场拍摄照片、录像各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的4台注塑机已建成未投产。

  3、2026年9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

  4、2026年9月2日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5、2026年9月2日提取的揭阳市华品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20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注塑机数量不得超过10台。

  6、2026年9月2日提取的《变更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5年接手并经营揭阳市华品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20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黄煜丹

  联系电话:8212156

  单位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揭阳大道东侧市生态环境局6楼执法监督科  

  邮政编码:522031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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