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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30 16:4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局各科室、各分局:

  2013年、2016年、2018年,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全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进行了规范。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修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的公布实施,原裁量权标准所涵盖的违法行为、量罚细则已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且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1年11月14日印发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了更全面更合理的规定,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不相适应。

  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废止的《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废止的《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

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印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揭市环〔2013〕283号

2

关于印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揭市环〔2016〕137号

3

关于印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揭市环〔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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