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6年4月26日,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补充通知》(揭市环〔2016〕108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修正以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原文件已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的《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补充通知》(揭市环〔2016〕108号)(详见附件),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补充通知(揭市环〔2016〕108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市印发了《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揭市环〔2016〕58号),为进一步扎实、稳妥做好国Ⅴ排放标准的实施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对相关工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给予我市二手车行、汽车销售商等库存的国Ⅳ排放标准车辆一定的过渡期。
即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全市二手车行、汽车销售商或个人应将库存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国Ⅳ排放标准车辆向公安交警车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已备案登记车辆,必须在2016年5月31日前申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登记申请。
二、对申请转入我市的车辆,放宽外市转出签注时间限制。
申请转入我市的车辆,外地转出签注时间放宽至2016年4月22日,在此期限前签注转出的车辆给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揭阳市环保局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经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