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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章程
来源: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23:56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揭阳大道东侧市生态环境局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对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研究,为行政管理决策提供技术基础服务,促进生态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包括:承担环境科研和先进技术、资金引进工作,提供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科技成果;承担环境技术评估工作;承担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协助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党组织是中共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支部,是与揭阳市废物污染控制中心(揭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建立的联合党支部。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本单位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事制度,保证党支部切实发挥有效作用。

(二)本联合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原则上党支部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正式党员到会方可进行。本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任命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对本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决策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督促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二)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本单位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负责开展日常业务管理、落实工作人员管理;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按要求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负责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所长、副所长由举办单位任命、考核。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干部人事、资产财务、“三重一大”等方面的工作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定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

根据《关于核准揭阳市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揭市人社函〔2011〕35号),核准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共设岗位6个。其中:管理岗位2个,分别为七级1个、八级1个;专业技术岗位4个,分别为六级1个、九级1个、十级1个、十二级1个。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免费环境技术咨询等基本服务的权利;

(二)对本所的服务或活动进行监督、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接受本单位的技术指导;

(二)接受本单位举办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管理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和管理市局专家抽取系统,用于环评文件质量技术复核以及其他环境类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由本单位从全国网络系统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按流程抽取;提供优质的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及质量技术复核工作;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实行评估意见三级审核制度,对于重大敏感的项目技术评估意见须经集体讨论后发出;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举办单位的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接受捐赠、资助等。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5日经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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