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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阳市部分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03 19:4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部分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方案》已于2022年7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揭府函〔2022〕125号通过,现就规划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514号)要求,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并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截至2021年底,揭阳市尚有1个乡镇级水源地未完成保护区划定,位于普宁市船埔镇,即船埔镇青潭村养坑仔水源地。

  同时,揭阳市部分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依据经验法,未综合考虑流域地形、集水汇流特性等实际情况,如顶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于1999年划定,白塔至月城河段饮用水源保护区、钱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于2003年划定,当时国家未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现状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待进一步规范,且省重点建设项目——甬莞高速以及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省道S239在揭阳市穿越了钱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与国家及省有关饮用水水源管理要求相冲突。部分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与区域供水格局不相适应,如排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与古目实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批复以来一直未设置取水口,且规划亦未将其列入水源地;溪东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存在水质安全隐患,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惠来县拟取消神泉镇水厂在溪东河上的备用取水口,溪东河水源地不再承担饮用水供水功能,区域内供水格局将发生变化。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 1 月开始实施),有关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报批。此外,《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权限委托地级以上市行使的决定》(粤府[2020]62 号),辖区内供水范围在乡镇及以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含调整)的批复权,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

  综上所述,为实现水源地依法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适应供水格局变化及保障居民安全用水,有必要依据国家和省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或指引,在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和水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划定或调整部分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编制依据和编制过程

  按照《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514号)等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749-20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了《揭阳市部分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1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地各单位调整需求,启动了项目报告编制工作;2021年12月完成项目报告编制及专家评审;2022年1月,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出具听证报告;同时完成项目风险评估。2022年4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2年7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

  三、主要目标

  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和保障水环境安全为前提,以国家和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或指引为指导,提出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方案。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并重,要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合理配置相应工程和管理措施,对饮用水水源地实行有效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1个,为普宁市船埔镇青潭村养坑仔水源地。

  拟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3个,为惠来县顶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揭东区白塔至月城河段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及普宁市)、揭西县钱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涉及普宁市)。

  拟取消饮用水源保护区3个,为惠来县排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古目实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惠来县溪东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揭阳市部分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了揭东区、揭西县、普宁市、惠来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和揭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16个相关单位的意见。其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普宁市人民政府意见采纳,揭西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意见作出回应;其他部门无修改意见。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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