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分局: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司办〔2022〕135号)等相关要求,现将《揭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揭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着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司办〔2022〕13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分局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执法人员着装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佩戴时需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原则上佩戴制式帽。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活动时,着常服。
第五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宜着装:
(一)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七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等原因根据市局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
第九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将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交回配发单位。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至配发单位。
第十条 各配发单位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安排专职人员做好制式服装的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制式服装的配发种类、配发标准、使用年限、预算定额参照《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司办〔2022〕135号)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各科室、分局为履行所属执法人员日常着装风纪管理及监督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督促所属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正确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的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各单位要加强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