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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11 17:1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依法办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企业合法、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根据国家相关部署,2020年全国要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现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此项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妥善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难得机遇。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确保我市在2020年底前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各排污单位应本着履行责任、守法经营的原则,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粤环[2020]2号)要求,尽快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或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于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将视为无证排污,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依法实施处罚。

    排污许可证申报及排污登记工作截止时间点为2020年9月20日,不同类型排污单位的申领时间、核发机关、办理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详见《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的指引》。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1日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

和发证登记工作的指引

一、实施范围

位于揭阳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对应名录中“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仅限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审核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等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二)对应名录中“登记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应进行排污登记。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仅需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将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需自行打印留存。

四、法律责任

(一)无证排污情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按证排污情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拒不整改情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一)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排污单位可登录公共邮箱pwxk0001@163.com(密码135790)下载排污许可证申报流程指南或排污登记工作指南。

(三)(三)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详见附表。

(四)揭阳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0663-8212286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0663-8768741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

0663-8756511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0663-3295832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

0663-2918116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西分局

0663-5594033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惠来分局

0663-6707279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

0663-8777712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产业园分局

0663-8109998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大南海分局

0663-6208825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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