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对揭阳市榕城区洪军鞋材加工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榕城)责改字〔2026〕6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9日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榕城)责改字〔2026〕66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榕城区洪军鞋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郑洪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2MAKL6P7AXX
经营场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美西村田东沿江路28号E栋四楼
2026年9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美西村田东沿江路28号E栋四楼的揭阳市榕城区洪军鞋材加工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9月9日、9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9月1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违法事实);
3、现场影像材料(2026年9月9日、9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6年9月9日由郑洪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2026年10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