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和《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12]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春季开学起市直市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8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1280元。
二、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各地在不超过市直市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幼儿园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关于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价[2012]128号)规定执行,原揭市价[2010]17号文同时废止。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揭阳市教育局
揭阳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市妇联。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