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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揭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