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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污水处理费、房屋登记费、绿化(恢复绿化)补偿费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10-15 15:53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住建部门——污水处理费、房屋登记费、绿化(恢复绿化)补偿费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文件依据
备注
一、污水处理费
0.8
揭府[2004]20号、              揭府函[2009]132号、
揭市价函[2009]20号
二、房屋登记费
发改价格[2008]924号
粤价[2002]116号
1、住房登记
80
2、非住房登记
550
3、房屋权属证书费
10
三、绿化(恢复绿化)补偿费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文规定执行 
揭府函[2007]175号
1、具体收费按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揭阳市物价局、揭阳市财政局
揭市价函[2009]20号
关于调整揭阳市市区污水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揭阳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揭市建函[2009]70号)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依法召开听证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即从0.50元/吨调整为0.80元/吨。
二、请你单位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换证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并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2]1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建设厅、国土厅: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4号)要求,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的收费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只能收取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土地证书费,每证5元。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补、换证书也按此规定执行。
三、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本规定从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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