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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堤围防护费、水资源费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10-15 15:48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水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堤围防护费、水资源费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文件依据
备注
一、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文规定执行
粤价函[2000]160号
揭府函[2007]162号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
立方米
1.2
 揭府函[2009]94号
三、堤围防护费
具体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
粤价[2009]213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粤价[2014]29号
粤发改发电[20014]34号
四、水资源费
具体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
粤价[2009]62号、          粤价[2009]63号、
财综[2003]89号
1、具体收费按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0〕160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函》(粤水资[1999]63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水利部门征收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收费范围。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道水面、河滩地、堤防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利部门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军事、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兴建的公路、桥梁、码头、航道部门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设置导航助航设施,免交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二、收费标准。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计征。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占用河道影响程度以及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市和所辖各县(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三、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由负责占用项目审批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收取。在北江大堤、东深供水工程、飞来峡水利枢纽、大亚湾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占用费,由该工程管理单位收取,收费标准按占用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收费标准执行。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占用项目,其收费标准也按占用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专款用于河道的日常监察管理和河道堤防的维修养护及规划、技术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
来源:粤价[2009]213号 发布日期:2010-2-11 发布者: 点击次数:6459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地税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现就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仍按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等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分别计征1.0‰—1.3‰。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三)对外贸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仍按省政府《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规定的不超过营业(销售)额的0.7‰(广州市0.3‰—0.45‰)征收。
(四)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五)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出省定征收标准范围的前提下,制定本市、县的具体征收标准。各地现行超出省定征收标准范围制定收费标准、设置收费封顶、擅自减免堤围防护费等行为应予以纠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单位将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进行检查,并对制定超出省定征收标准范围收费标准和擅自减免堤围防护费等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规定执行,除有国家规定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
四、各地要加大对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等方面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让缴费者理解堤围防护费的作用和用途,自觉缴费。
20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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