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56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每年4月10日前将放开的储气设施天然气对外销售气量和价格等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 传真电话:8768515 )。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20日
抄 送:市府办,市住建局、国资委、能源局 |
揭阳市发改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省转发文:http://210.76.72.13:9000/pub/gdsfgw2014/zwgk/tzgg/jggg/201611/t20161124_3762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