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标公示期间,未中标投标人提出询问函,认为该投标人评分不应该有扣分项,代理公司未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就组织复评,评委复评评分中客观分均未改变,调整了各投标单位主观评分,导致中标结果改变,在不满足87号令第64条任一款规定的前提下,代理公司是否有权不通过采购人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就组织复评?复评过程通过评委调整主观分的分值改变原评标结果,复评程序和改变中标结果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评审结束后,除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对属于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的程序组织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确定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